保长是中华民国时期基层行政单位保甲制度中的一个职务,负责管理一个保的行政事务。保甲制度起源于清朝,由民国政府继承并加以改造,成为维持地方治安和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石。
保甲制度的基本单位是甲,十户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人。保长由甲长推选产生,负责本保的治安、户籍、税收等事宜。
保长的职责主要包括:
- 负责本保的治安,组织保丁团维护地方秩序,协助警察缉拿盗匪。
- 负责本保的户籍管理,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手续。
- 负责本保的税收征收,协助政府完成税收任务。
- 负责本保的各项行政事务,如民兵训练、灾害救助、义务劳动等。
保长是民国时期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地方治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保长的其他一些信息:
- 保长是义务职务,不领薪水。
- 保长的任期一般为两年。
- 保长由地方政府任命。
- 保长对上级政府负责。
保甲制度在民国时期一直沿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