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当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应参加劳动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这标志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单位缴费向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并举转变。
199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缴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企业职工提供了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