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在工作中或者因工作引起的,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导致本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例如,职工在工作中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他人受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或者吸毒是指职工在工作中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的情形。醉酒或者吸毒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因此在工作中醉酒或者吸毒会导致职工自身或者他人的伤害。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是指职工在工作中故意伤害自己或者自杀的情形。自残或者自杀是职工自身的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