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的制度。
申请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破产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申请程序
个人破产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情况、财产情况等内容。
-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债务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申请。
- 债权人会议
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对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进行破产、债务清偿方案等进行表决。
- 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经法院确认后,法院应当裁定是否宣告申请人破产。
破产程序
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将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的程序。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法院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恢复偿债能力的程序。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问题的程序。
注意事项
个人破产申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虚报、误导。
-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审查工作。
- 申请人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和决定。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申请个人破产,获得法律保护,重新开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