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工伤认定后的重要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从而确定其工伤待遇。工伤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并由用人单位盖章。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提供。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工伤职工提供。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也应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
-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
- 工伤职工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
- 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是工伤鉴定的重要依据,应当仔细核对是否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相符。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应当包括:
- 工伤事故发生后的首次就诊病历;
- 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 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 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当与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信息相符。
工伤职工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鉴定。
工伤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依据,运用劳动功能障碍评定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工伤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并提供原鉴定结论、复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论应当在复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