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合同成立作出了以下规定: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并依法履行了交付保险费等义务的,保险合同成立。
-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投保人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了以下规定:
-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保险人需要了解的信息,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职业等。
-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重要信息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收保险费。
三、保险人免责条款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作出了以下规定: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人主张免责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保险理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理赔作出了以下规定:
-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的理赔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
- 保险人拒赔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五、司法实践应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为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遵循。以下是一些应用案例:
- 在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重要信息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收保险费。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健康险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扣收已收取的保险费。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例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并以显著方式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仍选择投保,则保险人可以免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以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