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间,如果因病情需要提前出院,或者因医院床位紧张等原因被转为居家治疗的,可以自费出院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报销。
自费出院后报销流程
- 准备材料
- 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住院清单、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等。
- 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 提交材料
- 工伤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以上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 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报,并下发《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通知书》。
- 审核报销
- 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 对审核无误的,下发《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 工伤职工或委托代理人持《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到指定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 工伤职工自费出院后,应在工伤医疗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
- 以下费用不予报销:
- 因工伤职工本人原因延误治疗的费用;
- 非因工伤所致的疾病治疗费用;
- 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国家或社会福利待遇的费用;
- 其他不合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