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 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7%增加基本养老金。
- 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 倾斜调整,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调整后待遇水平
根据调整方案,辽宁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调整后达到2832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达到277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达到2933元。
政策解读
此次调整是辽宁省继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再次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调整方案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对退休人员的关心和保障。
相关链接
- 《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2号)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