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又称不容否认原则、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认,是英美法系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对某种事物的状态产生了合理信赖,即使这种状态对他是不利或不公正的,他也不得反悔,即不得做出否认或者不一致的表示。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个法律领域。在民事商事领域,该原则常被用于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案件。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诱使另一方签订合同,事后不得主張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明知商品存在瑕疵却向另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后不得主張因商品瑕疵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政领域,该原则常被用于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得擅自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刑事领域,该原则常被用于处理自白、认罪等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作出的供述,如果系自愿且如实反映犯罪事实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禁止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
禁止反言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陈述行为: 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行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陈述。陈述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信赖: 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陈述行为产生了合理信赖。该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该信赖是基于对陈述行为的客观理解和认识做出的。
- 行为变动: 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行为。该行为变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 损害: 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害。
禁止反言原则的作用
禁止反言原则具有以下作用:
- 维护交易秩序: 禁止反言原则通过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
- 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禁止反言原则通过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禁止反言原则通过制约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禁止反言原则的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禁止反言原则不予适用:
- 陈述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欺诈等原因作出的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 陈述行为内容不真实: 例如,一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系虚假陈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信赖该陈述。
- 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信赖: 例如,另一方当事人明知该陈述可能不真实,仍然选择信赖该陈述,则其信赖并非合理信赖。
- 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有悖公平正义: 例如,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而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并不能维护交易秩序或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禁止反言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