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包括: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
- 以雇员身份为非本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提供劳务的人员;
- 在临时性、辅助性和灵活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
- 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