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全责事故,那么需要由全责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全责方在走保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自己掏钱呢?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在全责事故中,如果车主购买了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方车辆的损失。而车主在走保险的情况下,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即可获得理赔,而不需要自己掏钱。
当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全责方在走保险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自己掏钱:
- 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对方车辆的损失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那么保险公司将只赔偿保险责任限额内,而对方剩余的损失,则需要由全责方自己承担。
- 保险公司拒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全责方存在过错,或者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有关,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在这种情况下,全责方可能需要自己承担对方损失。
- 事故发生后,全责方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全责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在这种情况下,全责方也可能需要自己承担对方损失。
因此,全责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以避免自己需要承担不必要的损失。